23.關於支付命令之聲請及核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專屬債務人住居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B)法院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C)債務人得於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提出異議
(D)支付命令得為公示送達,亦得對外國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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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186), C(158), D(2356), E(0) #230615

詳解 (共 6 筆)

#211443
第 509 條   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 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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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441
第 515 條   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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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442
第 516 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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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440

第 510 條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 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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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9129
如果有跟我一樣不太懂第509條的意思,可以參考下面這個網站
http://mysuper.com.tw/read.php?tid=14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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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8652
CH 8 支付命令(督促程序) 23....
(共 16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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