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下列何者屬於司法警察官之職權?
(A)簽發搜索票
(B)簽發押票
(C)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犯罪嫌疑
(D)簽發拘票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0), B(113), C(5607), D(180), E(0) #230622
統計: A(120), B(113), C(5607), D(180), E(0) #230622
詳解 (共 6 筆)
#1048611
A §128 III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B §102 IV
押票,由法官簽名
C §230 II
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前條之司法警察官
D §71-1 I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88-1 I&II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29
0
#695011
第229條(協助檢察官偵查之司法警察官)
I 下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
一、 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警察總隊總隊長。
二、 憲兵隊長官。
三、 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相當於前二款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II 前項司法警察官,應將調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如接受被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解送該管檢察官。但檢察官命其解送者,應即解送。
III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
第230條(聽從檢察官指揮之司法警察官)
I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
一、 警察官長。
二、 憲兵隊官長、士官。
三、 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II 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前條之司法警察官。
III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第231條(司法警察)
I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一、 警察。
二、 憲兵。
三、 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
II 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
III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8
0
#577077
無言 選C自己跳B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