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B)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
(C)檢察官或法官訊問證人,在證人具結前,應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
(D)鑑定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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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9), B(103), C(113), D(4924), E(0) #230630

詳解 (共 2 筆)

#240335
第 199 條  鑑定人,不得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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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8 條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 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 定之。 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 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 定。
第 179 條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 ,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 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第 187 條證人具結前,應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 對於不令具結之證人,應告以當據實陳述,不得匿、飾、增 、減。
第 199 條鑑定人,不得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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