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被告經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其法律救濟程序為:
(A)聲請再議
(B)聲請再審
(C)提起上訴
(D)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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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05), B(152), C(82), D(249), E(0) #230632

詳解 (共 5 筆)

#3750565

刑事訴訟法第 256條 增訂並修正於109-01-15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

,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

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檢

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

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

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刑事訴訟法第 256-1條 增訂並修正於109-01-15

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

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送達被告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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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5056
(A)聲請再議(O)(B)聲請再審(X)...
(共 47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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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2159

刑事訴訟法§256-1

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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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561

筆記錯誤是刑訴第25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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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850
再議:7天
交付審判: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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