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有關抗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抗告係對法院裁定不服之救濟程序
(B)抗告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C)抗告原則上有停止執行裁判之效力
(D)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5), B(140), C(3885), D(412), E(0) #230634

詳解 (共 5 筆)

#263832
刑訴409 
抗告無停止執行裁判之效力
但原審法院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前,得停止執行裁定
88
0
#550950
第 403 條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 院。 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亦得抗告。

第 405 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

第 409 條抗告無停止執行裁判之效力。但原審法院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前,得以裁定 停止執行。 抗告法院得以裁定停止裁判之執行。


32
0
#627496
第 412 條 抗告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17
0
#399371
刑訴403 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
             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亦得抗告。


14
0
#695028

其他筆記~

403條(抗告權人及管轄法院)

I.          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直接上級法院

II.        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亦得抗告。

1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