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有關法院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B)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
(C)法院因發見真實之必要或遇有急迫情形時,得於管轄區域外行其職務
(D)訴訟程序因法院無管轄權而失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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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 B(199), C(271), D(4460), E(0) #230626
統計: A(82), B(199), C(271), D(4460), E(0) #230626
詳解 (共 3 筆)
#399441
第十二條(無管轄權法院所為訴訟程序之效力)
訴訟程序不因法院無管轄權而失其效力。
第十三條 (轄區外行使職務)
法院因發現真實之必要或遇有急迫情形時,得於管轄區域外行其職務。
※所謂急迫情形,係指依具體情況認定,若不及時執行職務,恐坐失時機,不易完成追訴及處罰之目的,易使犯罪者脫網,或使證據滅失或往後難以取得。例如:訊問性命垂危之人證、追捕甫逃走之被告。(「學習式六法」)
訴訟程序不因法院無管轄權而失其效力。
第十三條 (轄區外行使職務)
法院因發現真實之必要或遇有急迫情形時,得於管轄區域外行其職務。
※所謂急迫情形,係指依具體情況認定,若不及時執行職務,恐坐失時機,不易完成追訴及處罰之目的,易使犯罪者脫網,或使證據滅失或往後難以取得。例如:訊問性命垂危之人證、追捕甫逃走之被告。(「學習式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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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452
| 第 6 條 | 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 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 定之。 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 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但第七條第 三款之情形,不在此限。 |
| 第 8 條 | 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 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 |
| 第 13 條 | 法院因發見真實之必要或遇有急迫情形時,得於管轄區域外行其職務。 |
| 第 12 條 | 訴訟程序不因法院無管轄權而失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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