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受刑人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下列何種情形,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不屬於停止執行之情形(原因)?
(A)懷胎五月以上者
(B)出國工作者
(C)生產未滿二月者
(D)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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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5885), C(93), D(293), E(0) #230621

詳解 (共 6 筆)

#438313
第467條(停止執行自由刑之事由)
  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
  一、心神喪失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者。
  三、生產未滿二月者。
  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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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987

467條(停止執行自由刑之事由)

I            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

一、      心神喪失者。

二、      懷胎五月以上者。

三、      生產未滿二月者。

四、      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

 

114條(駁回聲請停止羈押之限制)

I            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一、      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

二、      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      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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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312

第114條(駁回聲請停止羈押之限制)
  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相關書狀】書狀連結/格式二【解釋.判例】29年抗6*61年台抗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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