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依刑事訴訟法被告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於其原因消滅後幾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A)20日
(B)10日
(C)7日
(D)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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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 B(841), C(102), D(1544), E(0) #230619

詳解 (共 10 筆)

#439554

(B)是民訴規定,(D)是刑訴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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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182
第 67 條 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 、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 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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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5808
刑訴已修法  改10日了

第 67 條
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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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2884
民事訴訟法
第 164 條 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 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但得準用前項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刑事訴訟法
第 67 條 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 、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 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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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920

民訴

第 164 條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 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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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836
民訴十天
刑訴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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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0298
對 考試的時候是有寫明的
一律都是
前半民訴,後半刑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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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5417
同樓上,我也很想知道為何聲請再審就可以知道是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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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8384
請問7F為什麼看到聲請再審就可以知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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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0176
其實看到"聲請再審"就可以知道是刑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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