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甲起訴請求乙給付租金新臺幣200萬元,關於其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B)應由地方法院獨任法官審理
(C)得向高等法院提起第二審上訴
(D)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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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9), B(186), C(1667), D(191), E(0) #230609
統計: A(369), B(186), C(1667), D(191), E(0) #230609
詳解 (共 10 筆)
#307886
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二、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三、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
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五、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七、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九、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一○、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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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092
簡易程序
第一審:地方法院簡易庭
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第三審: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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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967
根據436-1 I,C要改成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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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1897
| 第 436-2 條 |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 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或抗告。 前項上訴及抗告,除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三編第二章第三審程序、第四 編抗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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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612
因為租金不管利益多少都可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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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435
| 第 436 條 | 簡易訴訟程序在獨任法官前行之。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 |
| 第 436-1 條 | 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 合議行之。 當事人於前項上訴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 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第一項之上訴及抗告程序,準用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四條 之一及第三編第一章、第四編之規定。 對於依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裁判,得上訴 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法院。 | |
| 第 436-2 條 |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 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或抗告。 前項上訴及抗告,除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三編第二章第三審程序、第四 編抗告程序之規定。 | |
| 第 436-3 條 |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法 院之許可。 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 第一項之上訴或抗告,為裁判之原法院認為應行許可者,應添具意見書, 敘明合於前項規定之理由,逕將卷宗送最高法院;認為不應許可者,應以 裁定駁回其上訴或抗告。 前項裁定得逕向最高法院抗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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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874
利紅租贍退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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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899
D:82年台上字第5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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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326
為什麼不是(A)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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