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下列何種新攻擊防禦方法,在第二審不得提出?
(A)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B)當事人在第一審疏忽未提出者
(C)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D)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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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8), B(3561), C(350), D(80), E(0) #230610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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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7 條  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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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4 上訴審程序 第一章 第二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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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為可以歸責於當事人,所以不能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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