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民事訴訟程序應於國內為公示送達,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若干日發生效力?
(A)10日
(B)20日
(C)30日
(D)4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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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5), B(1545), C(368), D(6), E(0) #230604
統計: A(135), B(1545), C(368), D(6), E(0) #230604
詳解 (共 5 筆)
#211420
| 第 152 條 |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 ,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 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一百五十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 翌日起,發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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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811
民事:20天
刑事: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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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635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條(公示送達~程序與生效期)
公示送達應由書記官分別經法院或檢察長、首席檢察官或檢察官之許可,除將應送達之文書或其節本,
張貼於法院牌示處外,並應以其繕本登載報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公告之。
前項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三十日發生效力。
第六十條(公示送達~程序與生效期)
公示送達應由書記官分別經法院或檢察長、首席檢察官或檢察官之許可,除將應送達之文書或其節本,
張貼於法院牌示處外,並應以其繕本登載報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公告之。
前項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三十日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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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9968
民事訴訟法 第 152 條 (公示送達生效之起始日)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
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一百五十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
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一百五十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刑事訴訟法 第 60 條 (公示送達-程式及生效期日)
公示送達應由書記官分別經法院或檢察總長、檢察長或檢察官之許可,除將應送達之文書或其節本張貼於法院或檢察署牌示處外,並應以其繕本登載報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公告之。
前項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三十日發生效力。
公示送達應由書記官分別經法院或檢察總長、檢察長或檢察官之許可,除將應送達之文書或其節本張貼於法院或檢察署牌示處外,並應以其繕本登載報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公告之。
前項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三十日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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