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關於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自當事人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二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B)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C)一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他造雖到場但拒絕辯論者,亦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D)續行訴訟後得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以一次為限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086), B(81), C(234), D(131), E(0) #230602
統計: A(2086), B(81), C(234), D(131), E(0) #230602
詳解 (共 7 筆)
#223015
| 第 190 條 |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 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以 一次為限。如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不生合意停止訴訟之效力,法 院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兩造無正當理由仍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視為撤 回其訴或上訴。 |
50
3
#439606
(A)應是四個月
17
0
#1091958
(C)第387條(不到場之擬制)
當事人於辯論期日到場不為辯論者,視同不到場。
當事人於辯論期日到場不為辯論者,視同不到場。
17
0
#4867723
(A)自當事人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二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X;4 個月)
(B)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O)
(C)一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他造雖到場但拒絕辯論者,亦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O)
(D)續行訴訟後得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以一次為限(O)
(B)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O)
(C)一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他造雖到場但拒絕辯論者,亦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O)
(D)續行訴訟後得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以一次為限(O)
民事訴訟法 第 190 條 (合意停止之期間及次數之限制)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以一次為限。如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不生合意停止訴訟之效力,法院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兩造無正當理由仍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以一次為限。如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不生合意停止訴訟之效力,法院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兩造無正當理由仍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民事訴訟法 第 191 條 (擬制合意停止)
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前項訴訟程序停止間,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前項訴訟程序停止間,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民事訴訟法 第 387 條 (不到場之擬制)
當事人於辯論期日到場不為辯論者,視同不到場。
當事人於辯論期日到場不為辯論者,視同不到場。
9
0
#1563760
當事人合意停止 * 最多兩次 每次4個月
8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