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關於民事訴訟之裁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未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亦得參與判決
(B)不論是否經言詞辯論,裁判均應宣示
(C)宣示裁判,須當事人在場,始有效力
(D)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當事人得聲請法院裁定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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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232), C(101), D(3855), E(0) #230603

詳解 (共 10 筆)

#211419
第 225 條   宣示判決,不問當事人是否在場,均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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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418

第 223 條   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宣示之;不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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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416

第 221 條   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 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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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016

B.

第 223 條   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宣示之;不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公告之。 宣示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之期日或辯論終結時指定之期日為之。 前項指定之宣示期日,自辯論終結時起,不得逾二星期。 前項判決之宣示,應本於已作成之判決原本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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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370

未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不得參與判決

 

判決

有言辯:宣示;無言論:公告。

 

宣示判決:應於言辯終結期日或辯論終結時指定期

 

宣示判決,不問當事人是否在場,均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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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5043
整理
(A)不得(直接審理主義)   (第221條 - 1 )
(B)不論是錯的喔。  (第223條 - 1 ) 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宣示之;
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公告之。
(C)不需在場   (第225條)
(D)正確   (第232條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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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086

第 232 條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 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 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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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607

(A)不可以,(B)民訴第223條,(C)民訴第225條,(D)民訴第第232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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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821
(D)-第232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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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8860
我想,上面的這位,說的是
A   第221條1項
B   第223條1項
C   第225條
D   第232條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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