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下列何種訴訟行為,非屬參加人為輔助當事人所得為之者?
(A)撤回起訴
(B)提起上訴
(C)提起再審之訴
(D)聲明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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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98), B(109), C(149), D(312), E(0) #230597
統計: A(1898), B(109), C(149), D(312), E(0) #230597
詳解 (共 10 筆)
#1115873
涉及訴訟標的處分的捨棄、認諾、訴之變更、反訴、和解、撤回,參加人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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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801
| 第 61 條 | 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其行為與 該當事人之行為牴觸者,不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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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393
| 第 58 條 |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 屬中,得為參加。 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 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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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5914
(A)撤回起訴(O;非參加人得為之。有關訴訟標的之處分,參加人不得為之)
(B)提起上訴(X;參加人得為之)
(C)提起再審之訴(X;參加人得為之)
(D)聲明證據(X;參加人得為之)
(B)提起上訴(X;參加人得為之)
(C)提起再審之訴(X;參加人得為之)
(D)聲明證據(X;參加人得為之)
民事訴訟法 第 58 條 (訴訟參加之要件)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民事訴訟法 第 61 條 (參加人之權限)
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其行為與該當事人之行為牴觸者,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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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6852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 屬中,得為參加。 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 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其行為與 該當事人之行為牴觸者,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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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377
是因為與"該當事人之行為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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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592
為什麼是(A)是非屬參加人為輔助當事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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