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下列何種情形,不能聲請直接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A)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不能行使審判權
(B)有管轄權之法院,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
(C)被告行蹤飄忽不定
(D)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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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 B(143), C(3538), D(111), E(0) #230595

詳解 (共 5 筆)

#426625
第二十三條(指定管轄~原因及程序)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二、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前項指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第一項之聲請得向受訴法院或直接上級法院為之,前項聲請得向受訴法院或再上級法院為之。
  指定管轄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解釋/判例】29年聲144*44年台聲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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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5055

行政訴訟法第16條(指定管轄之情形)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行政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行政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 
  一、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審判權者。 
  二、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者。 
  三、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前項聲請得向受訴行政法院或直接上級行政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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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6084

民事訴訟法

第 23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受訴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難期公平者。

二、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前項指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第一項之聲請受訴法院直接上級法院為之,前項聲請得向受訴法院或再上級法院為之。

指定管轄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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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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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8495

(A) 和 (B):法院有問題(如無法審判、影響公平或公安)時可以。
(D):搞不清楚哪個法院有管轄權時可以。
(C):只有被告跑來跑去找不到人這種情況不行,因為法律有其他方法來處理被告行蹤不明時的管轄問題,不需要上級法院特別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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