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下列何種情形,不能聲請直接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A)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不能行使審判權
(B)有管轄權之法院,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
(C)被告行蹤飄忽不定
(D)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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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 B(143), C(3538), D(111), E(0) #230595
統計: A(102), B(143), C(3538), D(111), E(0) #230595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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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5055
行政訴訟法第16條(指定管轄之情形)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行政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行政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
一、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審判權者。
二、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者。
三、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前項聲請得向受訴行政法院或直接上級行政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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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6084
民事訴訟法
第 23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二、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前項指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第一項之聲請得向受訴法院或直接上級法院為之,前項聲請得向受訴法院或再上級法院為之。
指定管轄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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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8495
(A) 和 (B):法院有問題(如無法審判、影響公平或公安)時可以。
(D):搞不清楚哪個法院有管轄權時可以。
(C):只有被告跑來跑去找不到人這種情況不行,因為法律有其他方法來處理被告行蹤不明時的管轄問題,不需要上級法院特別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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