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2 關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大法官所為之統一解釋,除解釋文內另有明定者外,應自公布當日起發生效力
(B)解釋公布前就同一法令合法提請解釋而未併案之不同聲請人,應同為解釋效力所及
(C)大法官解釋認為確定終局判決所依據之法律違憲,聲請人若要提起再審之訴,仍需受到民事訴訟法所定5 年不變期間的限制
(D)遭大法官解釋宣告定期失效之法令,各該解釋之聲請人須待其失效後,方得依據公布、發布生效後之新法令提請救濟
統計: A(1939), B(1058), C(5317), D(5273), E(52) #1915949
詳解 (共 10 筆)
A)釋字188:「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發生見解歧異,本院依其聲請所為之統一解釋,除解釋文內另有明定者外,應自公布當日起發生效力。」
B)釋字686:「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之案件作成解釋公布前,原聲請人以外之人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雖未合併辦理,但其聲請經本院大法官決議認定符合法定要件者,其據以聲請之案件,亦可適用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所稱「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
C)釋字209:「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經本院解釋認為違背法令之本旨時,當事人如據以為民事訴訟再審之理由者,其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之法定不變期間,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應自該解釋公布當日起算,惟民事裁判確定已逾五年者,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仍不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本院釋字第一八八號解釋應予補充。」
nnnnnn
D)釋字725:「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即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法院不得以該法令於該期限內仍屬有效為理由駁回。如本院解釋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者,依其諭知;如未諭知,則俟新法令公布、發布生效後依新法令裁判。」
(C)大法官解釋認為確定終局判決所依據之法律違憲,聲請人若要提起再審之訴,仍需受到民事訴訟法所定5年不變期間的限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00條
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因此經大法官解釋認定違憲,聲請人最遲要在判決確定後五年內提起再審之訴,若判決確定後已經超過五年,就不能提起再審之訴了。
民事訴訟法第500條
因為釋字800號做出209號的補充解釋
(209號的節錄內容請參見上面討論)
指出提起再審之訴的五年不變期間
必須要扣除繫屬司法院的期間
因此C選項的敘述不完整

所以(c)錯哪?
有得時候看一下文字內容
在法律制訂時不會有 (方得) 這種不確定字眼
基本上都會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