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6 關於遺產及贈與稅法對於贈與稅相關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贈與稅採累進稅率
(B)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免稅額 220 萬元
(C)捐贈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
(D)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計入贈與總額
統計: A(77), B(93), C(96), D(658), E(1) #1928468
詳解 (共 5 筆)
2.贈與附有負擔的話,由受贈人負擔部分,可以從贈與總額中扣除。所稱附有負擔,以具有財產價值,業經履行或能確保其履行者為限,例如贈與之財產尚有未支付之價款,或附帶有債務等於契約中載明由受贈人負責償付並取得確實履行之證明者。但負擔內容係向贈與人以外之人為給付,得認係間接之贈與,不得扣除。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516/5034738036244175595?tagCode=
| 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n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n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n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n 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n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n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n 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n 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n 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n 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n 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n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n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n八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以前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及婚嫁時受贈於父母之財n物在一百萬元以內者,於本項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n,適用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規定。 |
財政部於110年11月24日公告111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及贈與稅(下稱遺贈稅)法規定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如下:
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333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遺產淨額5,0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者,課徵500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1億元者,課徵1,250萬元,加超過1億元部分之20%。
(三)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四)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二、贈與稅
(一)免稅額:每年244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2,500萬元至5,000萬元者,課徵250萬元,加超過2,500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5,000萬元者,課徵625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