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依我國現行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我國民法之規定滿18歲即爲成年人
(B)未成年人仍得獨立爲全部之法律行爲,且皆生法律上之效力
(C)植物人不得繼承其父母之遺產
(D)雖未成年,但已結婚者,得獨立從事各種法律行爲,且皆生法律上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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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5), B(220), C(182), D(7180), E(77) #709522
統計: A(925), B(220), C(182), D(7180), E(77) #709522
詳解 (共 10 筆)
#1015904
我國民法規定滿20歲為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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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1784
還是提醒民法條文雖然有修改
但包含18歲為成年人的規定,是112年1月1日才施行
2.本法 110.01.13 修正之第 12、13、973、980、1049、1077、1091、
1127、1128 條條文及刪除之第 981、990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
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3.本法 110.01.20 修正之第 205 條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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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2620
@10樓~ 修法是18歲沒錯,但要後年才正式生效。今年還是以20歲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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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5993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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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1230
目前已經修法了! 民法中 18歲即為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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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1832
以下為舊法
第 12 條
滿二十歲為成年。
第 13 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第 980 條
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第 981 條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 990 條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
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
得請求撤銷。
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
得請求撤銷。
第 1049 條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 1077 條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
影響。
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
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
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
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準用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
影響。
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
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
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
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準用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第 1091 條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
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第 1127 條
家屬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者,得請求由家分離。
第 1128 條
家長對於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
當理由時為限。
當理由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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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4632
所以未成年人不是應該不能自行離婚嗎?離婚不算是法律行為?
依照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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