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 學生總人數不滿幾人之學校,地方主管機關得鼓勵學校採取混齡編班、混齡教學之方式, 或將學校委託私人辦理。
(A)三十人
(B)五十人
(C)七十人
(D)一百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379), B(9048), C(918), D(649), E(220) #1601375
統計: A(8379), B(9048), C(918), D(649), E(220) #1601375
詳解 (共 10 筆)
#2410438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 第四條)
學校之合併或停辦應確保學生就學權益,學生總人數不滿五十人之學校,地方主管機關得鼓勵學校採取混齡編班、混齡教學之方式,或將學校委 託私人辦理。
學校新生或各年級學生有一人以上者,均應開班,並得辦理混齡編班、混齡教學;地方主管機關不得於自治法規中規定,學生不足一定人數者不予成班。
377
3
#2411864
參考官方釋疑:答案 B 並無錯誤,依《公立國民小學國 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第 4 條第 1 項 之規定:「學生總人數不滿五十人之學 校,地方主管機關得鼓勵學校採取混齡 編班、混齡教學之方式,或將學校委託 私人辦理。」然因未指明依現行法規之 規定,故答 A、B 者均給分。(參考教育圓夢網資訊)
162
6
#3709875
民國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4條 學校之合併或停辦應確保學生就學權益,學生總人數不滿五十人之學校,地方主管機關得鼓勵學校採取混齡編班、混齡教學之方式,或將學校委託私人辦理。 學校新生或各年級學生有一人以上者,均應開班,並得辦理混齡編班、混齡教學;地方主管機關不得於自治法規中規定,學生不足一定人數者不予成班。
8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