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0 甲向某市政府申請核發建造執照,遭否准。甲不服,遂提起訴願。於訴願審議中,市政府撤銷原
否准決定,並為核發建造執照之處分。此時受理訴願機關依法應為如何之決定?
(A)訴願不受理
(B)以訴願無理由駁回
(C)撤銷原處分,自為核定處分
(D)以情況決定駁回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891), B(2030), C(648), D(719), E(1) #2822929
統計: A(1891), B(2030), C(648), D(719), E(1) #2822929
詳解 (共 10 筆)
#5262707
訴願法第77條有以下情形,應為不受理:
1.不合法定程序未補正
2.超過法定期間未補送
3.訴願人不符第18條之規定
4.訴願人無訴訟能力
5.地方自治、法人、非法人為由代表人為訴願
6.處分已不存在
7.對已決定或撤回事件重提
8.對非處分或依法不屬救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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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5378306
B給分理由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訴願法§77):
6.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1. 訴願人於提起撤銷訴願後,而原機關業已自行撤銷、變更原處分者,因原處分已不復存在而得適用
本款。(因訴願標的不復存在,程序要件欠缺è不受理駁回)
2. 即便行政處分已執行完畢,仍可作為訴願標的(形式存續力),而提起訴願。
(B) 3. 在課予義務訴願的情形,若於訴願決定前原機關已作成處分,應適用訴願法第82條第2項以訴願無理由
(實體決定)駁回。(課予義務訴願之標的為「請求作成處分」,故此時訴願標的已不存在;但因§82Ⅱ
之規定而應以無理由駁回)
參考:三民輔考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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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511237
訴願法 第 82 條
對於依第二條第一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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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495824
其實我蠻好奇
107-地三有道幾乎一樣的題
20 甲向某市政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遭否准,甲不服,提起訴願。於訴願審議中,該市政府撤銷原否准決定,為核發營業執照之處分。此時訴願審議委員會依法應為如何之決定?
(A) 訴願不受理
(B) 以訴願不合法駁回
(C) 以訴願無理由駁回
(D) 撤銷原處分,自為核定處分
當時很明確給出答案為C
該題底下討論也有區別出選不受理跟駁回的時機
怎麼這題會有AB都送分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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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5980
第20題答A或B者均給分,考選部已更正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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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9153
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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