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1 刑事制裁在法律上稱為刑罰,刑罰包括主刑與從刑。依據刑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從刑」(附加刑)?
(A)沒收
(B)追繳
(C)罰金
(D)褫奪公權
統計: A(3960), B(3738), C(6731), D(715), E(49) #682130
詳解 (共 9 筆)
首先我要感謝各位讓我在"今天"才發現刑法修法了,還好還來的急。
那麼 (取自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從刑為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從刑只剩褫奪公權。
刑法:
第 五 章之一 沒收
第38條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38條之一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也就是說從刑中的追徵 追繳 抵償 不見了...統一變成:追徵
沒收新制
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以專章立法方式規範沒收,其他修正內容包括:擴大犯罪所得沒收之範圍,並及於第三人,且於被告死亡、逃匿經通緝等情形,亦可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取自https://www.moj.gov.tw/ct.asp?xItem=416047&ctNode=27518&mp=001)
為了頂新吧~
本題
21 刑事制裁在法律上稱為刑罰,刑罰包括主刑與從刑。依據刑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從刑」(附加刑)?
(A)沒收 ->得單獨宣告
(B)追繳->刪除了,統一名詞:追徵
(C)罰金->主刑
(D)褫奪公權 -)從刑
有錯樓下更正~
第36條
從刑為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意思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