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1.依《警械使用條例》有關比例原則於警械使用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B)警察使用警械之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C)警察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
(D)警察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E)警察使用警械時,應先行警告射擊,若有受傷,應予救助或救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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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20), B(3223), C(3185), D(3140), E(361) #2708654

詳解 (共 4 筆)

#4728440
X(E)警察使用警械時,應先行X警告X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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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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鳴槍警告示警等等規定,是由警政署發布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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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7631

V(A)警察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6

警械使用條例 第 6 條

(比例原則、必要性原則)

 

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V(B)警察使用警械之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7

警械使用條例 第 7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原因已消滅者,立即停止使用

 

 

V(C)警察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8

警械使用條例 第 8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

 

 

V(D)警察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9

警械使用條例 第 9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E)警察使用警械時,應先行警告射擊,若有受傷,應予救助或救護

 

 

應先行警告射擊,很舊的「警械使用條例」有規定,現早已刪除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 條

 

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II.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但情況急迫時,在此

 

III. 第1項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

 



 

http://www.moex.com.tw/pdf/1051121-1.pdf


https://fsixteenart.pixnet.net/blog/post/44111128-%E6%B3%A2%E9%BA%97%E5%A3%AB%E9%80%B1%E8%A8%98307-%E8%AD%A6%E5%AF%9F%E4%BA%BA%E5%93%A1%E4%BD%BF%E7%94%A8%E6%A7%8D%E6%A2%B0%E8%A6%8F%E7%AF%84


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  105.8.8   警政署公告


 

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 第 5 點

 

五、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鳴槍制止

 

(一)發生暴力犯罪且持續進行時。

 

(二)群眾聚集挑釁、叫囂、互毆或意圖包圍警察人員,情勢混亂時。

 

(三)犯罪嫌疑人意圖逼近、挾持、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或有其他不當舉動時。

 

(四)犯罪嫌疑人意圖駕駛交通工具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或駕駛行為將危及其他人、車時。

 

(五)犯罪嫌疑人持有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遵從時。

 

(六)警察人員防衛之重要設施有遭受危害之虞時。

 

(七)其他治安事件於警察人員或他人有遭受危害之虞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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