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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四等_移民行政:行政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25972 | 科目:行政法與刑事訴訟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四等_移民行政:行政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25972

年份:104年

科目:行政法與刑事訴訟法

複選題
23 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期間,下列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上訴期間為 10 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
(B)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至遲應於 7 日前送達
(C)再議期間為 5 日,自收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起算
(D)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 2 月,審判中不得逾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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