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3 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期間,下列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上訴期間為 10 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
(B)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至遲應於 7 日前送達
(C)再議期間為 5 日,自收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起算
(D)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 2 月,審判中不得逾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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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9), B(240), C(905), D(212), E(4) #931908
統計: A(359), B(240), C(905), D(212), E(4) #931908
詳解 (共 10 筆)
#2359078
再議:7日(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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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7291
現在再議10日
新法刑訴上訴20日
24
0
#1148222
第256條第一項: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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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7856
A.第349條
B.第272條
C.第256條
D.第108條
B.第272條
C.第256條
D.第10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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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220888
阿科目就寫行政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當然會有刑事訴訟法的題目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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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3980
(A) 第 349 條
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B) 第 272 條
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至遲應於七日前送達;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至遲應於五日前送達。
(C) 第 256 條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D) 第 108 條第1項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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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901577
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期間,下列之敘述,何者錯誤?
(A) 上訴期間為 10 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上訴期間應為20日,而非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因此,選項(A)記載的「上訴期間為10日」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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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至遲應於 7 日前送達✔️
(C) 再議期間為 5 日,自收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起算❌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規定,告訴人若對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不服,應於10日內聲請再議,而非五日。因此,選項(C)記載的「再議期間為5日」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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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 2 月,審判中不得逾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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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2220
建議修改答案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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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7660
C. 7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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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4684
就.....移民行政考題難度真的比較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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