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3. 有關客體錯誤與打擊錯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客體錯誤是一種對規範的認識錯誤
(B)打擊錯誤是一種行為上的錯誤
(C)客體錯誤與打擊錯誤都是一種構成要件上的錯誤
(D)打擊錯誤是一種容許構成要件上的錯誤
(E)客體錯誤是一種認識上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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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0), B(931), C(829), D(164), E(913) #654789

詳解 (共 5 筆)

#1105380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誤想防衛&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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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088

客體錯誤,如原本想打A卻誤認B為A, 而打B

打擊錯誤,如原本想打A, B剛好走過, 不小心打到B


以上有若有誤, 煩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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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8002
請問D是否僅為構成要件的錯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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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7476
客體錯,認錯人打擊錯,沒認錯人,是打錯人...
(共 5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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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3704

(A)客體錯誤是一種對規範的認識錯誤(X;客體錯誤是構成要件上的錯誤。禁止錯誤是對規範[法律]的認識錯誤)
(B)打擊錯誤是一種行為上的錯誤(O)
(C)客體錯誤與打擊錯誤都是一種構成要件上的錯誤(O)
(D)打擊錯誤是一種容許構成要件上的錯誤(X ;參考選項C)
(E)客體錯誤是一種認識上的錯誤(O)

裁判案由:重傷害等罪案件
裁判日期:民國 88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要旨:上訴人行為並非打擊錯誤 (方法錯誤) ,而係客體錯誤 (目的物錯誤) 。 其所攻擊之對象雖然錯誤,但其所認識之內容與現實所發生之事實,構成要件既相一致,自仍應負重傷既遂罪責。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裁判日期:民國 102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要旨:(一)、船員法之所以需在刑法第二十四條緊急避難之體系外,於第五十八條 、第五十九條另就船長權為特別規定,資為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依法令行為之阻卻違法事由,應在於船長權之性質近似於海上之警察權甚至司法權,而有私人代替國家行使公權力之意義。而漁船之船員,除有關航行安全與海難處理外,不適用船員法之規定,此為船員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明定。故漁船船員之管理係依據漁業法第十二條授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制訂之漁船船員管理規則,而非依船員法第二十五條之二(民國一00年二月一日修正前為第八十八條第一項)授權交通部訂定之船員服務規則,此乃立法者有意對於漁船船長及其他船舶船長為之區別。又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係指該項行為在外觀上雖然具備犯罪之形態,然其係依據法律或命令所應為之行為,在刑法之評價上,不認其具有違法性與可罰性,故特以明文規定阻卻其違法而不予處罰而言。漁船船長既無如同船員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所定船長指揮權及緊急處分權之明文,自無從認為漁船船長得以適用或類推適用上開船員法之規定,而主張其行使船員法該項權力仍屬依法令之行為。(二)、事實上本無阻卻違法事由之存在,而誤信為有此事由之存在,並因而實行行為者,即所謂阻卻違法事由之錯誤。此種錯誤,其屬於阻卻違法事由前提事實之錯誤者,乃對於阻卻違法事由所應先行存在之前提事實,有所誤認,例如本無現在不法之侵害,而誤認為有此侵害之存在而為正當防衛,此即所謂誤想防衛,學說稱之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誤想防衛本非正當防衛,蓋其欠缺正當防衛要件之現在不法之侵害,故誤想防衛不阻卻違法性,然而對於此種情形,即不知所實行者為違法行為,是否得以阻卻故意,因學說對於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之評價所持理論的不同,而異其後果。在採限縮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者,認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並不影響行止型態之故意,而只影響罪責型態之故意,亦即行為人仍具構成要件故意,但欠缺罪責故意,至於行為人之錯誤若係出於注意上之瑕疵,則可能成立過失犯罪。本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五0九號判例意旨以行為人出於誤想防衛(錯覺防衛)之行為,難認有犯罪故意,應成立過失罪責,論以過失犯,即與上開學說之見解相仿。但亦有學說認為,在一些重大案件中,不能完全適用過失犯之刑罰,否則會產生難以彌補的可罰性漏洞,因此應放棄罪責理論之適用,轉而適用嚴格罪責理論,亦即將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視為禁止錯誤,並不排除行為人之故意。本院二十七年上字第二八七九號判例意旨,即對於阻卻違法事由前提事實之錯誤,不認為得阻卻故意。

裁判案由:過失致人於死
裁判日期:民國 28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要旨:(一)打擊錯誤,係指行為人對於特定之人或物加以打擊,誤中他人等之情形而言。若對於並非為匪之人,誤認為匪而開槍射擊,自屬認識錯誤,而非打擊錯誤。 (二)殺人罪之客體為人,苟認識其為人而實施殺害,則其人之為甲為乙 ,並不因之而有歧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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