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3.下列何者屬於特別犯?
(A)利用權勢性交罪
(B)背信罪
(C)收賄罪
(D)侵占罪
(E)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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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11), B(1393), C(1547), D(1240), E(1389) #1309727
統計: A(1511), B(1393), C(1547), D(1240), E(1389) #1309727
詳解 (共 10 筆)
#2840368
侵占本身就是身分犯
持有他人之物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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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0714
這名詞本來就有,並不是警大創的!有空可以翻翻你的刑總課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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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2519
刑法中,「特別犯」(又稱為身分犯)是指犯罪主體必須具備特定的身分、地位或特殊關係,才能構成的犯罪。相較之下,「一般犯」則是任何人都可以構成的犯罪(例如殺人罪、竊盜罪,條文通常以「任何人」或「意圖……者」開頭)。
本題各選項分析如下:
• (A) 利用權勢性交罪:屬於特別犯(身分犯)。
• 理由:行為人必須具備「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等監督、扶助、照護之身分,且被害人為其監督之人,才符合構成要件。
• (B) 背信罪:屬於特別犯(身分犯)。
• 理由:刑法第 342 條規定,行為人必須是「為他人處理事務」的人。如果沒有這種受託處理事務的身分關係,就不可能成立此罪。
• (C) 收賄罪:屬於特別犯(身分犯)。
• 理由:行為人必須具有「公務員」或特定法定職務身分,才能構成收賄罪。
• (D) 侵占罪:屬於特別犯(身分犯)。
• 理由:行為人必須具有「持有他人之物」的特定關係(例如普通侵占罪的持有關係、業務侵占罪的業務身分),若原本不具有法律上或事實上的持有關係,則無法成立侵占。
• (E) 偽證罪:屬於特別犯(身分犯)。
• 理由:行為人必須具備「證人、鑑定人、通譯」等特定法律身分,且在審判或偵查時依法具結,才會因為虛偽陳述而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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