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3.有關結果加重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過失之加重結果與基本構成要件之行為須有因果關係
(B)行為人對加重結果的發生,須在主觀上已有預見
(C)侵入住宅搶奪致人受重傷亦為結果加重犯
(D)行為人對加重結果的發生,須有預見之可能性
(E)結果加重犯是由故意的基本構成要件與過失之加重結果組合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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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4), B(251), C(996), D(1187), E(1234) #1997214
統計: A(1284), B(251), C(996), D(1187), E(1234) #1997214
詳解 (共 4 筆)
#5006578
個人覺得是少了可能性,不是客觀預見可能性
通說認為,行為人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必須要具有預見可能性,即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具有過失之主觀心態。但有少數說認為,加重結果犯之著眼點,既然在於基本犯罪的行為或結果危險上,只要客觀上結果加重發生為已足,不須考慮行為人是否有預見可能性。另有少數見解認為,即使行為人對於加重結果,在主觀上存在故意心態時,亦得成立加重結果犯。例如:某甲不知某乙為血友病患,拿刀劃傷乙之手臂,使得乙血流不止而死亡,如果甲在主觀上未具有預見可能性時,依通說見解,則不成立加重結果犯。
(B)行為人對加重結果的發生,須在主觀上已有預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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