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4.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係指實定法上之警察意義
(B)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採取裁量之措施
(C)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僅指警察分局長與警察局長
(D)警察必要時,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該「第三人」並非警察人員
(E)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統計: A(2627), B(2113), C(405), D(3325), E(115) #1999428
詳解 (共 4 筆)
V(A)警察,係指實定法上之警察意義
正確
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警察,是指「狹義」警察
【廣義】的警察:釋字588、憲法第8條、功能上、作用法上、【學理上】、【實質意義】的警察。
【狹義】的警察:【法定上】、【實定法上】、【組織法上】、【形式意義】、形式上的警察、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 條、警察法 第 9 條)。
例如:警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警械使用條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3 條,所稱警察人員,指依本條例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
(B)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採取裁量之措施
具體性
(C)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僅指警察分局長與警察局長
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主管長官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 條
I. 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A)
II.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B)
III. 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C)
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主管長官:
警察局長、總隊長、副局長、副總隊長、主任秘書、督察長、警察分局長、刑事警察大隊長、保安警察大隊長、交通警察大隊長、婦幼隊隊長、少年隊隊長、捷運警察隊隊長、通信警察隊隊長、連江縣警察所所長、保安警察第六總隊第1、2警官大隊大隊長、保安警察總隊大隊長、港務警察總隊大隊長
V(D)警察必要時,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該「第三人」並非警察人員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2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2 條
I.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II. 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
III. 第1項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亦不具本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其從事秘密蒐集資料,不得有違反法規之行為。
(D)
IV. 第三人之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資料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不得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0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0 條
(管束人之後,得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戒具,抗、攻、毀、自)
I.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II.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E)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
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
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
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