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4.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下列應遵守程序之敘 述,何者正確?
(A)得通知其指定之親友
(B)得通知其指定之律師
(C)應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
(D)其時間自到達勤務處所起,不得逾 3 小時
(E)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93), B(1144), C(2732), D(627), E(2761) #1590123
統計: A(1193), B(1144), C(2732), D(627), E(2761) #1590123
詳解 (共 9 筆)
#2682505
(A)得通知其指定之親友 ----> 應
(B)得通知其指定之律師 ----> 應
但其實(A)和(B)該寫在一起,應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D)其時間自到達勤務處所起,不得逾 3 小時 ----> 攔停起
97
0
#2233069
按內政部警政署93年4月7日警署行字第 0930062896 號函,查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七條第二項後段規定:警察將人民 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應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準此,警察將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時,有通知其指定 親友或律師之義務;人民則有親友或律師之指定權。是 以,警察將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應即時告知其有指定親友或律師之權,以便執行通知;而既然是義務,也是人民應享有之權利,就沒有裁量的餘地,是『應』而非『得』,所以選項A.B均不得選,請更改答案為C.E
25
0
#4433460
(A)得通知其指定之親友
不正確
應
(B)得通知其指定之律師
不正確
應
V(C)應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
正確
(D)其時間自到達勤務處所起,不得逾 3 小時
不正確
自攔停起,不得逾 3 小時
V(E)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7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7 條
I.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II. 依前項第2款、第3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 E ,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3小時 D ,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A B C
1
0
#2771867
AB糾結了好久.....
0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