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5.關於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聲請不符合此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移送於專屬管轄之法院
(B)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法院提出異議
(C)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而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D)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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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7), B(25), C(70), D(290), E(3) #692804
統計: A(287), B(25), C(70), D(290), E(3) #692804
詳解 (共 4 筆)
#1352075
104/7修法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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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521第1項及第2項:「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 義。 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民訴521第1項及第2項:「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 義。 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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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394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
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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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5198
D
104年7月1日,總統公布的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改為:「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只有可以強制執行的「執行力」,而沒有跟確定判決一樣的「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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