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9. 對於「警察人員使用警械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使用槍械前須事先警告,以免誤傷
(B) 使用警械之原因已消滅,應立即停止使用
(C) 使用警械,應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D) 使用警械,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
(E) 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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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8), B(1670), C(749), D(1650), E(1647) #579258

詳解 (共 4 筆)

#1410104
第 5 條: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第 6 條: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第 7 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第 8 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
第 9 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第 10 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警棍指揮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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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3965
C少 非緊急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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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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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8461

(A) 使用槍械前須事先警告,以免誤傷

 

不須事先警告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 條

 

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II.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但情況急迫時,在此

 

III. 第1項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

 

 

 

V(B) 使用警械之原因已消滅,應立即停止使用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7

警械使用條例 第 7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C) 使用警械,應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不正確

 

除非情況急迫,相對人的攻擊行為有致命之虞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9

警械使用條例 第 9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V(D) 使用警械,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8

警械使用條例 第 8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

 

 

 

V(E) 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6

警械使用條例 第 6 條

(比例原則,必要性子原則)

 

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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