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9.實施跟蹤或監視之目的為何?
(A)鎖定逃犯
(B)蒐集個案情資
(C)取得鑑識資訊
(D)確認證人供述
(E)發現贓、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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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3), B(937), C(132), D(719), E(866) #2203865
統計: A(783), B(937), C(132), D(719), E(866) #2203865
詳解 (共 3 筆)
#4808690
白崇彥等合著《犯罪偵查學》p.293:
第二節 跟監目的
「跟蹤與監視蒐集之資料種類,並無明顯不同,都是針對特定人,事,地,物作秘密,持續的觀察,以蒐集犯罪相關的情資。包括對象接觸之人,交通對象,進出人士,狀況,使用交通工具或是否涉及特定犯罪等。由於跟蹤屬於動態,其範圍,情資種類和複雜程度,遠高於靜態的監視。實施跟蹤或監視通常有下列目的:
一、預防或發現犯罪
跟監具有預防或發現犯罪目的。前者如偵辦漁船走私毒品案件,可挑選易搶灘地點,進行監視,預防毒品上岸,再刻意預留可能上岸地點,進行查娟;後者如河濱公園停車場經常發生敲破車窗竊盜,即可進行監視,以發現犯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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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蒐集個案情資以進行犯罪偵查
例如民眾檢舉某民宅有職業大賭場,可監視民宅進出口(含大門,後門),並依據賭場通常於夜間至凌晨聚賭,故有相當賭徒人數,三五成群進入等現象,以照相或錄影方式存證,進而偵辦賭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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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蒐集特定犯嫌,犯罪集團共犯情資
例如鎖定某販毒者住家或幫派客口,實施監視,以蒐集購毒者或幫派分子進出情形;又如針對走私毒品首要分子,進行跟蹤,蒐集其所接觸之貨運,報關業者,以發現其走私管道或與其見面者,查知幕後金主身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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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蒐集特定犯嫌行為和日常活動
例如扒手集團如未作案,則集團成員各自活動;如欲作案,則會到某速食店集結,再共同前往賣場或菜市場連續作案,作案後則又回到速食店分賦,故可於其作案時,予以蒐證,同其作案後,再到麥當勞店進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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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蒐集逮捕,搜索,通訊監察相關情資
民眾檢舉某大樓有賭場,可租用同樓層鄰近套房進行監視,查明賭客進門方式或暗語,再以佯裝賭客或趁其開門之際,進入賭場逕行逮捕;亦可檢視其垃圾,如有不合常理之便當盒,檳榔盒或不同品牌香煙倉,應予蒐證作為聲請搜索票之證據。又如,線民檢舉某倉庫為毒品存放處,設有專人看管,並以地面電話作為聯絡,可進行該倉庫監視,蒐集車輛進出情形,再以出入皆為轎車,且為深夜出入,題與常理有情,作為聲請監聽該倉庫電話之資料。通常跟蹤或監視所得資料,因具現場蒐證效果,並有可疑人士等動態影像資料,比線民檢舉筆錄更具證據力,較容易說服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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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確認證人供述或線民線索
證人或線民指證,某處公寓後有隔間,專門貯放偷竊機車,竊嫌會將機車騎入公司後方防火巷,從公寓後方鐵門進入,再從公寓正門離開,避人耳目。可監視防火巷進出情形,並將騎入機車號碼錄影存證,如證明騎入機車皆為失竊機車,即可確認證人,線民指證確實,並聲請搜索票,執行搜索查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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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獲得偵詢相關情資
跟蹤或監視所得資料,包括蒐證照片或影像,都可證明犯嫌犯罪行為,對查緝犯嫌到案後之偵詢,極有幫助。由於我國已經廢除常業犯,連續犯,改採數罪併罰,導致連續犯僅願承認有證據之犯罪,在偵詢過程適時出示跟監之蒐證照片或影像,更容易突破犯嫌心防,使其坦承犯罪,而有助於偵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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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發現刑案贓、證物
線民檢舉某住宅竊盜集團分子,在分得金飾癌物後,會駕駛女友之休旅車,至其他縣市銀樓販賣銷關,以獲得現金,並逃避警方追查。可跟蹤該部休旅車,同犯嫌下車進入銀樓後,以持有贓物方式,進行現行犯逮捕,再追查所犯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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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鎖定逃犯
民眾檢舉某民宅疑有重大逃犯藏匿,可對該民宅進行監視,蒐證其進出人士,狀況,並透過車輛清查進出人士身分,如確與逃犯相關,即可推定逃犯藏匿該處。又如,欲緝捕逃犯,經由資料分析得知逃犯與女友感情甚深逃亡期間女友必定與其見面,即可跟蹤其女友,藉以找到逃犯藏身處所,再進行查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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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逮捕現行犯
針對轄區連續住宅竊盜案件,犯嫌身分不明,皆以搭公車方式進入轄區。再徒步尋找目標,伺機從防火卷侵入民宅作案,由於犯嫌身分不明,無法找出住處進行搜索,可於公車站進行跟蹤,但其侵入民宅作案後,進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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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述真實案例可以得知,跟監技術具有其特定值查效果,尤其在蒐證對象的真實活動照片,影像方面,確為其它偵查技術難以相比,事實上,跟監是極為傳統的偵查技術,在1990年代以前,是值查人員最常使用的技術之1990年至2010年代則因通訊監察,電子訊技術興起,值查人員甚少使用跟監技術,2010年代以後,由於手機,電感線路通軟體發展迅速,導致通訊監察效果不彰,甚至是無法監聽,偵查人員才又恢復使用跟監技術,並有破案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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