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0.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管束之敘述,何者正確?
(A) 管束不限行政機關始得為之
(B) 避免急迫危險為管束目的之一
(C) 應先經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始得執行
(D) 不服管束執行方法,利害關係人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E) 有違法管束之情事者,受損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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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1), B(1166), C(74), D(1101), E(1142) #712181
統計: A(241), B(1166), C(74), D(1101), E(1142) #712181
詳解 (共 9 筆)
#1345010
不服管束執行方法,得依行政執行法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
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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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5011
管束只限行政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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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7260
(A) 管束不限行政機關始得為之
限定
V(B) 避免急迫危險為管束目的之一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37
行政執行法 第 37 條
I. 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
II. 前項管束,不得逾24小時。
(C) 應先經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始得執行
不用先經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由行政執行人員、個別警察官依職權、當下判斷
V(D) 不服管束執行方法,利害關係人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正確,依行政執行法 第 9 條,得聲明異議 (相當訴願程序)。
行政執行法 第 9 條
(得聲明異議、相當訴願程序)
I.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II.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10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30日內決定之。
III.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V(E) 有違法管束之情事者,受損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
正確
行政執行法 第 10 條
行政執行,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受損害人得依該法請求損害賠償。
違法、國家賠償:損害賠償
依法、合法:損失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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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5795
行政執行法 第四章 即時強制
第 36 條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
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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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0277
應該是指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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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247
A?執行機關的執行人員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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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6590
相對於行政機關的叫做司法機關、立法機關、考試機關跟監察機關
真的沒聽過上面四個機關可以管束
真的沒聽過上面四個機關可以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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