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1 依據學位授予法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大學修讀輔系學生,應另授予學位
(B)大學學位分副學士、學士、碩士、博士四級
(C)國立空中大學全修生,依法修滿規定學分成績及格者,授予學士學位
(D)大學雙主修學生,修滿本學系及他學系應修學分者,得分別授予學士學位
統計: A(215), B(70), C(92), D(106), E(7) #1569824
詳解 (共 5 筆)
學位授予法
(A)第4條 修讀輔系者,不另授予學位。
(B)第2條 學位分副學士、學士、碩士、博士四級。副學士學位由專科學校授予,並得由大學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由大學授予。
(C)第5條 國立空中大學全修生,依國立空中大學設置條例修滿規定學分成績及格者,授予學士學位。
(D)第4條 大學雙主修學生,修滿本學系及他學系應修學分者,得分別授予學士學位。
學位授予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A) 大學修讀輔系學生,應另授予學位→不另授予學位
(D) 大學雙主修學生,修滿本學系及他學系應修學分者,得分別授予學士學位→由原就讀學校授予學位,並於所頒給之學位證書附記雙主修學校及學系名稱
第 14 條
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雙主修,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合格,並符合本法授予各級學位要件者,由原就讀學校授予學位,並於所頒給之學位證書附記雙主修學校及學系名稱。
修讀副學士學位或學士學位之學生,得修讀本校或他校同級輔科(系、學位學程);修讀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之學生,得修讀本校同級或向下一級輔科(系、所、學位學程),不另授予學位。
第一項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雙主修,於修業期限內未能修滿雙主修學分者,得辦理學分抵免取得輔科(系、學位學程),不另授予學位。
(B) 大學學位分副學士、學士、碩士、博士四級→○
第 3 條
學位分副學士、學士、碩士、博士四級。副學士學位由專科學校授予,並得由大學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由大學授予。
(C) 國立空中大學全修生,依法修滿規定學分成績及格者,授予學士學位→現在不只學士學位
第 6 條
空中大學修讀副學士、學士或碩士學位之學生,依空中大學設置條例規定,修滿應修學分,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合格,並符合本法授予學位要件者,分別授予各該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