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3 關於羈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即得羈押之
(B)法官在為羈押程序中訊問被告時,檢察官應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
(C)羈押程序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者,法官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D)執行羈押,偵查中依檢察官之指揮,審判中依法官之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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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8), B(518), C(2022), D(2249), E(42) #1410491
統計: A(448), B(518), C(2022), D(2249), E(42) #1410491
詳解 (共 10 筆)
#2305432
106年修法後(C)也是對的,請阿摩把答案由(D)改為(C)(D)
第31條之1:
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但等候指定辯護人逾四小時未到場,經被告主動請求訊問者,不在此限。 前項選任辯護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前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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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9204
| 第 101 條 |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 據。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
(A)要有上述情形,才予羈押
| 第 103 條 | 執行羈押,偵查中依檢察官之指揮;審判中依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之指揮, 由司法警察將被告解送指定之看守所,該所長官查驗人別無誤後,應於押 票附記解到之年、月、日、時並簽名。 執行羈押時,押票應分別送交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被告及其指定之 親友。 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條之規定,於執行羈押準用之。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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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9263
(B)法官在為羈押程序中訊問被告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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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2144
B 刑訴101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
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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