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關於「聽審權」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主要目的是為保障被告之防禦權,避免突襲裁判
(B)包含請求資訊權、請求表達權及請求注意權等子權利
(C)閱卷權屬於請求資訊權之一環
(D)罪名告知屬於請求資訊權之一環
(E)在判決中說明憑以認事用法之依據及理由,屬於請求注意權之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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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0), B(963), C(989), D(752), E(619) #3407303
統計: A(960), B(963), C(989), D(752), E(619) #3407303
詳解 (共 4 筆)
#6338772
聽審權:被告在訴訟程序中重要的基本權利,旨在確保程序正義與防禦權的實現。
請求資訊權:包括知悉訴訟相關資訊,例如閱卷權與罪名告知。
請求表達權:保障被告在訴訟中陳述意見的權利。
請求注意權:要求法院在判決中清楚說明認事用法的依據與理由,避免突襲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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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2172
請大家參考以下整理的相關資料。
被告之權利
1.聽審權:被告基於聽審原則而享有聽審權。聽審權包括:
(D請求資訊檔
- 被告可以請求獲得充分的訴資訊。因此在審判中被告之辯護人得請求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33)。
- 國家機關應讓被告了解其被指控罪名,及可能被論罪科刑之法律依據,此亦露「告知義務」的綠由(S95)。
(2)請求表逢權
- 被告就審判上的事實及法律問題應有充分表達的機會。因此在裁到中須經當事人之言調辯論($221)。
- 應賦予被告辯明犯罪蠔疑之機會($96),職是之故,進而賦予被告辯論權、諮問權及最後陳述權等權利(§288-1•290)。
(3)請求注意權
對於被告的陳述及表達,法官負有注意義務,因此法官必須全程在場,對於被告之陳述有所理解與注意,並在到決理由中交代為何探信或不探信的原因。
- 台護權及在場權(D)辯護權
本衡被告與國家間實力的差距,被告應享有辯護權。因此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對於「強制辯護」案件,國家必須主動的幫未選任辯護人之被告指定辯護人($27•$31)。
(2)在場權
被告享有在場權,是權利亦是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到,若被告不到庭而為審到者,即屬到決違背法令($2811、379⑥) - 聲請調查證據權
依本法$1631之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訊問證人、鏗定人或被告。審到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 - 對質及 問權(1)對質權
被告有數人時,得請求與共同被告對質。對於被告之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97)。為發現真實之必要,被告亦得請求與證人對質(§184I)。
(2)請問權
所謂「請問」,係指在主間者訊問證人完舉後,由他人對證人再行訊問,以求發現疑點或澄清事實。($166以下) - 碱默權
(1)誠默權之意義:即被告得自由決定是否陳述關於被訴之事實。($95②•§156IV)(2)誠獸權之效果:
- 檢察官不得以被告之誠獸作為實體證據,檢察官不得於審判中以被告之誠獸,主張犯罪事實之存在。
- 法院不得因被告保持絨默而推斷其罪刑($156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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