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8.依實務關於《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罪為「己手犯」,僅能由證人本人親自實行,才能構成偽證罪
(B)教唆證人作偽證者,可成立偽證罪之教唆犯
(C)所謂虛偽之陳述,係指與案件之真正事實相違,而足以陷偵審於錯誤之危險者
(D)依法為不得具結之證人,當其具結後,而為虛偽之陳述仍可成立本罪
(E)本罪保護刑事司法與審判的公正性,因此本罪所謂之「審判時」,專指刑事案件之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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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0), B(868), C(947), D(157), E(323) #3407307
統計: A(880), B(868), C(947), D(157), E(323) #3407307
詳解 (共 5 筆)
#6330672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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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25號刑事判決要旨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在自己的刑事案件接受審判,不可能期待其為真實之陳述,以陷自己於不利地位之訴訟結果。故被告在自己的刑事案件中為虛偽之陳述,乃不予處罰。惟此期待不可能之個人阻卻責任事由,僅限於被告自己為虛偽陳述之情形,始不為罪;如被告為求脫罪,積極教唆他人犯偽證罪,除將他人捲入犯罪之外,法院更可能因誤信該證人經具結後之虛偽證言而造成誤判之結果,嚴重侵犯司法審判之公正性,此已逾越法律賦予被告單純為求自己有利之訴訟結果而得採取之訴訟上防禦或辯護權之範圍,且非國民道德觀念所能容許,依一般人客觀之立場觀之,應得合理期待被告不為此一犯罪行為,而仍應論以教唆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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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最高法院101年台上第6號判決要旨
刑法第168條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 而為虛偽陳述者,成立偽證罪。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 係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者而言,蓋證人就此種事項為虛偽之陳述,則有使裁判陷於錯誤之危險,即屬之,不以結果之發生為必要,一有偽證行為,無論當事人是否因而受有利或不利之判決,均不影響其犯罪之成立。至所謂虛偽之陳述, 係指與案件之真正事實相悖,而足以陷偵查或審判於錯誤之危險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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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4194
關於《刑法》第168條偽證罪的正確重點解析如下:
己手犯:偽證罪僅由證人本人親自實行才能構成。
教唆行為:教唆他人作偽證者,可成立偽證罪的教唆犯。
虛偽陳述:指與案件真正事實相違,且足以導致偵查或審理錯誤。
其他選項如 (D) 和 (E) 並不完全符合法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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