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3.關於《刑事訴訟法》所定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學理上所稱之「在場權」
(B)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
(C)偵查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
(D)未依法通知當事人及辯護人,使其有到場之機會,所踐行之訴訟程序即有瑕疵
(E)行搜索或扣押之日、時及處所,除有急迫情形外,應事先通知偵查中之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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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4), B(914), C(142), D(782), E(192) #3407302
統計: A(924), B(914), C(142), D(782), E(192) #3407302
詳解 (共 5 筆)
#6330696
§150
Ⅰ.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但被告受拘禁,或認其在場於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
Ⅱ.搜索或扣押時,如認有必要,得命被告在場。
Ⅲ.行搜索或扣押之日、時及處所,應通知前二項得在場之人。但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
Ⅰ.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但被告受拘禁,或認其在場於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
Ⅱ.搜索或扣押時,如認有必要,得命被告在場。
Ⅲ.行搜索或扣押之日、時及處所,應通知前二項得在場之人。但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
(一)本條是辯護人在「審判中」行搜索、扣押時得在場,此即學理上所稱的「辯護人在場權」之一,此與§168-1所定於法院訊問證人、鑑定人時,應賦予當事人、辯護人等在場之機會,均屬學理上所稱之「在場權」,屬被告在訴訟法上之基本權利之一,兼及其對辯護人之依賴權同受保護。
(二)惟條文明確是規定在「審判中」,立法理由也明白表示:「一、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偵查不公開之,且偵查中關於搜索、扣押、勘驗之實施,在於蒐集證據,發現真實,必須迅速及時為之,如於搜索、扣押或勘驗時准許辯護人在場,不僅有損偵查不公開之原則,且亦有礙實施偵查之公務員迅速及時為之,足以影響發現真實,爰修正本條第一項,增列「審判中之」四字,以示辯護人僅得於審判中實施搜索、扣押或勘驗在場(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本條之規定於勘驗準用之)。」所以在「偵查中」,是並無§150辯護人在場權之適用的。對此,學說上的多數見解認為在偵查中亦應有適用,理由如下:
1.雖然偵查中有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但是偵查不公開是指對外界不公開,非專指對被告或辯護人不公開。
2.若辯護人在場會妨礙偵查,那再予以限制即可,一概否定偵查中辯護人之在場並無必要。
3.被告依§27Ⅰ得「隨時」選任辯護人,且被告訊問時有在場權,但卻未規定搜索時在場權,這樣情理難平。
(二)惟條文明確是規定在「審判中」,立法理由也明白表示:「一、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偵查不公開之,且偵查中關於搜索、扣押、勘驗之實施,在於蒐集證據,發現真實,必須迅速及時為之,如於搜索、扣押或勘驗時准許辯護人在場,不僅有損偵查不公開之原則,且亦有礙實施偵查之公務員迅速及時為之,足以影響發現真實,爰修正本條第一項,增列「審判中之」四字,以示辯護人僅得於審判中實施搜索、扣押或勘驗在場(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本條之規定於勘驗準用之)。」所以在「偵查中」,是並無§150辯護人在場權之適用的。對此,學說上的多數見解認為在偵查中亦應有適用,理由如下:
1.雖然偵查中有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但是偵查不公開是指對外界不公開,非專指對被告或辯護人不公開。
2.若辯護人在場會妨礙偵查,那再予以限制即可,一概否定偵查中辯護人之在場並無必要。
3.被告依§27Ⅰ得「隨時」選任辯護人,且被告訊問時有在場權,但卻未規定搜索時在場權,這樣情理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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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8748
在場權:辯護人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屬於被告在訴訟法上的基本權利之一,旨在確保程序的公正性與透明性。
審判中: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項,審判中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除非有妨害執法的情形。
程序瑕疵:若未依法通知當事人及辯護人,使其無法到場,則該程序可能被認定為有瑕疵,影響證據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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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和 (E) 的敘述不完全正確,因為偵查中辯護人是否得在場,需視具體情況而定,且法律對通知的要求有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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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8024
第 150 條
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但被告受拘禁,或認其在場於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
搜索或扣押時,如認有必要,得命被告在場。
行搜索或扣押之日、時及處所,應通知前二項得在場之人。但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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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7738
可以用推理的方式來解題,既然是偵查不公開,怎麼可能會讓辯護人在偵查中的搜索扣押場合在場呢?也不可能將日期地點先通知辯護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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