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關於「證人」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原則得作為證據
(B)關於證人之適格要件,並無年齡或能力上之限制
(C)雖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仍應令其具結
(D)書面結文之出具,並非具結法定程序中不可或缺之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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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498), C(53), D(289), E(0) #3407286
統計: A(66), B(498), C(53), D(289), E(0) #3407286
詳解 (共 4 筆)
#6362834
B選項
證人的資格: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
法律僅要求證人必須是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此外對證人資格沒有任何限制。
至於證人的年齡及精神狀態,只與證人具結能力有關,不影響證人的資格。
例如:某六歲男童唯一一位目睹犯案過程的目擊者,於是被傳喚到法庭當證人,但他不需具結。
也就是說即使不符合具結能力,依然可以去法庭當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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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7987
第 160 條
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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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6 條
證人應命具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令其具結:
一、未滿十六歲。
二、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
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
第 189 條
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陳述,決無匿、飾、增、減等語;其於訊問後具結者,結文內應記載係據實陳述,並無匿、飾、增、減等語。
結文應命證人朗讀;證人不能朗讀者,應命書記官朗讀,於必要時並說明其意義。
結文應命證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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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4901
根據《刑事訴訟法》,證人的適格要件並未對年齡或能力設置限制,但證言的可採信性仍需經由法庭判斷。其他選項則與法律規定不符,例如:
(A) 證人的意見或推測通常不作為證據,必須為與案件事實相關的陳述。
(C) 無法理解具結意義與效果的證人,不能要求其具結。
(D) 書面結文是具結法定程序中的必要部分。
(A) 證人的意見或推測通常不作為證據,必須為與案件事實相關的陳述。
(C) 無法理解具結意義與效果的證人,不能要求其具結。
(D) 書面結文是具結法定程序中的必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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