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中央警察大學_警佐班第45期(第1、2、3類):刑法與刑事訴訟法#125832
年份:114年
科目:(甄試)警大◆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概要)
31.關於《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3 有證據能力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從嚴審認法定要件,並確保被告於訴訟程序上獲得相當之防禦權補償
(B)規範目的在於平衡發現真實之重大公益與被告於刑事訴訟程序受法院公平審判權利之保障
(C)在《憲法》第 8 條及第 16 條之要求下,證人未到庭接受對質、詰問之審判外陳述,原則上 不得作為被告有罪之證據
(D)未經對質詰問之陳述是否具有信用性獲得確定保障之特別情況,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
(E)在證據評價上,若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3 之要件,法院即得以未到庭證人之警詢陳述為被告有罪判決之唯一或主要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