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關於「嚴格證明」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限制法院於審判期日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時,只能使用法定證據方法及法定調查程序
(B)僅侷限適用於本案犯罪事實之調查,不包含法律效果之調查
(C)證明至讓法院相信「很有可能如此」之程度即可
(D)與訴訟條件有關之事實,應適用嚴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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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4), B(84), C(24), D(258), E(0) #3407285
統計: A(654), B(84), C(24), D(258), E(0) #3407285
詳解 (共 5 筆)
#6631987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096號判決
「嚴格證明法則」
係限制法院於審判期日踐行證據調查程序時,只能使用法定的證據方法
「證據方法」及「調查程序」受到雙重限制,也因為雙重嚴格形式性要求,對法院形成相當的限制,
故僅局限於「犯罪事實」及「法律效果」問題,
並且也僅適用「審判程序」
(A)正確
(B)包含法律效果的調查
(C)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的確信」
(D)與訴訟條件相關的事實是指訴權、當事人適格、管轄權等..
適用「自由心證」有:
適用「自由心證」有:
審判程序「以外」的偵查程序、起訴審查、簡式審判、簡易程序、羈押、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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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4899
「嚴格證明」指法院在審判程序中調查證據時,必須遵循法定的證據方法與調查程序,確保調查結果的合法性與正當性。這是為了保障刑事訴訟程序的公平性和被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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