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5.《憲法》第 73 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此指
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之內涵,包括下列何者?
(A)不受刑事訴追
(B)不負民事賠償責任
(C)不受行政裁罰
(D)立法院紀律與懲戒責任
(E)選區選民之政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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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2), B(217), C(224), D(66), E(46) #3832999
統計: A(272), B(217), C(224), D(66), E(46) #3832999
詳解 (共 2 筆)
#7322508
《憲法》第 73 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此指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之內涵,包括下列何者?
(A) 不受刑事訴追✔️釋字第 435 號解釋理由書
(B) 不負民事賠償責任✔️釋字第 435 號解釋理由書
(C) 不受行政裁罰✔️釋字第 435 號解釋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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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435 號 民國 86年8月1日
解釋爭點 立委言論免責權範圍?
理由書 ㄧ、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立法委員得藉此保障,於無所瞻顧及無溝通障礙之情境下,暢所欲言,充分表達民意,反映多元社會之不同理念,形成多數意見,以符代議民主制度理性決策之要求,並善盡監督政府之職責。故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立法委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其中所謂對院外不負責任,係指立法委員不因行使職權所為之言論及表決而負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B)或受刑事上之訴追(A),除因其言行違反內部所訂自律之規則而受懲戒外,並不負行政責任(C),業經本院釋字第四○一號解釋釋示在案。 |
(D) 立法院紀律與懲戒責任❌
- 言論免責權無法豁免立法院內部的自律規範。
- 如果委員的發言或行為違反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或《立法委員行為法》等內部紀律(例如:破壞公物、肢體衝突、嚴重侮辱他人等),立法院紀律委員會依然可以對其進行懲戒(如停權、警告等)。
(E) 選區選民之政治責任❌
- 委員的言論雖然不受法律制裁,但選民都看在眼裡。
- 如果委員的發言荒腔走板或背離民意,選民可以透過「罷免」或「下次選舉不投票給他」來追究其政治責任,這也是民主機制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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