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6. 下列有關「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得申請許可定製、售賣、持有之警械以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為限
(B)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得經內政部警政署授權,辦理申請許可定製或售賣警銬
(C) 經所屬單位申請獲准後,警衛保全人員得持有警銬
(D) 經營金銀珠寶業者未僱用警衛者,其負責人得依規定申請購置電氣警棍
(E) 申請許可購置之警棍、警銬,由內政部警政署核發警械執照,警械執照應每二年換領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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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22), B(628), C(222), D(1523), E(814) #654642

詳解 (共 10 筆)

#1014965

A>本辦法規定得申請許可定製、售賣、持有之警械以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為限。

b> 內政部得授權內政部警政署 及警察局辦理。

c>保全不得持有警銬.

 E> 警銬也沒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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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1353
下放民間:棍、銬、電、電、網保全:棍、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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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274
E:第八條第二項 電氣警棍、防暴網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發警械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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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7693
E要修正 是直轄市或縣市警察局核發和警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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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1139
A)第2條B)第2條:內政部授權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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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9132
警械許可訂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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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8043
E選項分成三個部分1申請許可購置只限警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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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7884

V(A) 得申請許可定製、售賣、持有之警械以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為限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6&flno=2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2 條

 

I. 本辦法規定得申請許可定製、售賣、持有之警械以警、警氣警(棒)(擊器)、防暴為限。

 

II. 前項警械之許可,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得授權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

 

III. 本辦法所稱廠商以公司為限。

 

 

(B)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得經內政部警政署授權,辦理申請許可定製或售賣警銬

 

「內政部」「授權」「警政署」、「直轄市政府警察局」、「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6&flno=2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2 條

 

I. 本辦法規定得申請許可定製、售賣、持有之警械以警、警氣警(棒)(擊器)、防暴為限。

 

II. 前項警械之許可,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得授權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

 

III. 本辦法所稱廠商以公司為限。

 

 

(C) 經所屬單位申請獲准後,警衛保全人員得持有警銬

 

保全可以持有 警棍、電氣警棍(電擊器)、防暴網



V(D) 經營金銀珠寶業者未僱用警衛者,其負責人得依規定申請購置電氣警棍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6&flno=7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7 條

 

I. 僱(任)用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或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之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得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購置警氣警(棒)(電擊器)、防暴;其設有分支機構者,應由各該分支機構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

C

 

一、申請書。

二、申請單位證明文件。

三、許可廠商產品中文說明書。

四、申請購置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加附使用人在職證明文件及照片3張。

 

II. 未僱用警衛金銀珠寶業者,其負責人得依前項規定申請許可購置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  D

 

III. 前2項申請許可購置電擊器屬拋射式者  (電擊槍) ,以運送保全人員為限。




(E) 申請許可購置之警棍、警銬,由內政部警政署核發警械執照,警械執照應每二年換領一次

 

 

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發警械執照。

 

警銬也沒有執照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8 條
 
 
I. 經依前條申請許可購置之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或防暴網,應集中保管,並列冊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備查。異動時,亦同。
 
II. 氣警(棒)(擊器)、防暴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發警械執照
 
III. 警械執照應每2年換領1次。持有人應隨身攜帶,並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如有毀損、遺失或滅失,應即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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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4775

E選項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8條第二項、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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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6042
更正,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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