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9.下列何者不得提起總統、副總統當選無效之訴?
(A) 檢察官
(B) 候選人
(C) 選舉人
(D) 法官
(E) 選舉罷免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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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2), B(496), C(2165), D(3049), E(1179) #1964813

詳解 (共 6 筆)

#3293180

(C) 選舉人 :如果任何選舉人都可提,永遠審理不完(以台灣各種狂熱份子而言)
(D) 法官:職責在事實判定,沒有提訴權力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104 條

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罷免機關檢察官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一、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

二、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者。

三、有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或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者。

四、有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

前項各款情事,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因同一事由經刑事判決無罪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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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2342

更簡單的觀念下去帶;

C: 選舉人-當事人不適格

D: 法官-不告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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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0457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104 條n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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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3275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104條 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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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1065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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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0273
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罷免機關、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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