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依司法院釋字第 752 號解釋,「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款及第 2 款規定:「下列各罪之
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二、刑法第 320 條、第 321 條之竊盜罪。」就經第一審判決有罪,而
第二審駁回上訴或撤銷原審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係
屬下列何者範圍?
(A) 行政裁量
(B) 司法裁量
(C) 立法形成
(D) 司法形成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72), B(1575), C(2428), D(403), E(0) #1964797
統計: A(172), B(1575), C(2428), D(403), E(0) #1964797
詳解 (共 10 筆)
#3265312
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二、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就經第一審判決有罪,而第二審駁回上訴或撤銷原審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屬立法形成範圍,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惟就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未能提供至少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109
0
#3329964
回上樓:(我的看法)
法條規定的内容 屬 立法形成。本題,大法官只是解釋法條規定,它問此規定如何形成,當然屬立法囉。
法官依各案相關因素(公平 公正 比例原則等 ),判別處罰,才屬 司法裁量
42
0
#3357098
因為不得上訴第三審是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明文規定
這是立法問題
司法裁量是法無明文規定由法官自由心證
24
0
#3271736
不懂為何大法官解釋認為屬立法形成範圍
不屬司法裁量
15
0
#3450139
就經第一審判決有罪,
而第二審駁回上訴或撤銷原審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
屬立法形成範圍,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惟就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
,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未能提供至少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
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1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