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0 有關「公然聚眾妨害公務罪」之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刑法上所謂「聚眾」,係指多數人有隨時可以增加之情況者
(B)首謀者所邀集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施強暴脅迫之人如已確定,構成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之罪
(C)本罪之「公然」 ,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
(D)僅在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妨害公務現場喊打,並不構成刑法第 136 條第 1 項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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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9), B(681), C(186), D(1966), E(0) #2770860
統計: A(729), B(681), C(186), D(1966), E(0) #2770860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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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136 條(聚眾妨害公務罪)
I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四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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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7999
D僅在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妨害公務現場喊打,並不構成刑法第136條第1項之罪
→ 在場助勢之人亦構成聚眾妨害公務罪 【刑法§136】
所謂「首謀」,就是指第一個提議謀畫的人,首謀並不只限於一人,也不以實際下手為必要, 只需在場指揮統率群眾就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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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聚眾 => 3人以上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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