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0.依土地法相關規定,下列哪些情形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A)基地出賣時,房屋承租人得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
(B)出租人出賣耕地時,耕地承租人得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
(C)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得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
(D)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實際未為房屋之興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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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114), C(117), D(26), E(0) #3502713
統計: A(50), B(114), C(117), D(26), E(0) #3502713
詳解 (共 3 筆)
#6629791
土地法 104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立法意旨:房屋與其基地所有權合一. (基地上需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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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107
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承買承典準用之。
立法意旨:扶植自耕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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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1419
A是基地承租人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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