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3 下列何者為全民健康保險之對象?
(A)執行期間在2個月以上之監所受刑人
(B)外籍勞工
(C)喪失我國國籍之人
(D)失蹤滿6個月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315), B(3067), C(182), D(973), E(170) #138764
統計: A(3315), B(3067), C(182), D(973), E(170) #138764
詳解 (共 10 筆)
#131428
全民健保今年修法了,受刑人也將納入,故此題要修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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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055
| 第 10 條 | 被保險人區分為下列六類: 一、第一類: (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四)雇主或自營業主。 (五)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二、第二類: (一)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二)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三、第三類: (一)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 (二)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 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 四、第四類: (一)應服役期及應召在營期間逾二個月之受徵集及召集在營服兵役義務 者、國軍軍事學校軍費學生、經國防部認定之無依軍眷及在領卹期 間之軍人遺族。 (二)服替代役期間之役齡男子。 (三)在矯正機關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但 其應執行之期間,在二個月以下或接受保護管束處分之執行者,不 在此限。 五、第五類: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 六、第六類: (一)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 (二)第一款至第五款及本款前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以外之家戶戶長或代 表。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及第二目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其 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定之。 |
列入的部份:在矯正機關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不列入的部份:但其應執行之期間,在二個月以下或接受保護管束處分之執行者,不在此限。
沒有列入的是1.二個月以下的受刑人及2.執行保護管束之人。所以二個月以上的受刑人還是有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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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507
所以應該A.B皆可阿
退保的對象,新法已不包含徒刑2個月以上的受刑人
(舊法)第 1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本保險保險對象,已參加者,應予退保:
一、在監、所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但其應
執行之期間,在二個月以下或接受保護管束處分之執行者,不在此限
。
二、失蹤滿六個月者。
三、喪失前條所定資格者。
(新法)第 1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本保險保險對象;已參加者,應予退保:
一、失蹤滿六個月者。
二、不具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資格者。
而外勞則適用新法
第9條
除前條規定者外,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
一者,亦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一、在臺居留滿六個月。
二、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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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0912
1設有戶籍 2居留滿六個月 3外籍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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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512
第十條(被保險人之類別)
第十一條(各類被保險人投保順位)【相關罰則】【相關網址】">§88
| 被保險人區分為下列六類: |
| 一、第一類: |
| (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
|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
| (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
| (四)雇主或自營業主。 |
| (五)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
| 二、第二類: |
| (一)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
| (二)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
| 三、第三類: |
| (一)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 |
| (二)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 |
| 四、第四類: |
| (一)應服役期及應召在營期間逾二個月之受徵集及召集在營服兵役義務者、國軍軍事學校軍費學生、經國防部認定之無依軍眷及在領卹期間之軍人遺族。 |
| (二)服替代役期間之役齡男子。 |
| (三)在矯正機關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但其應執行之期間,在二個月以下或接受保護管束處分之執行者,不在此限。 |
| 五、第五類:合於【相關網址】社會救助法.htm">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 |
| 六、第六類: |
| (一)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 |
| (二)第一款至第五款及本款前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以外之家戶戶長或代表。 |
| 前項第三款【相關網址】第三類01">第一目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及【相關網址】第三類02">第二目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其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定之。 |
| 【相關網址】第一類">第一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相關網址】第二類">第二類及【相關網址】第三類">第三類被保險人;第二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相關網址】第三類">第三類被保險人;【相關網址】第一類">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相關網址】第四類">第四類及【相關網址】第六類">第六類被保險人。但僱用勞工合力從事海洋漁撈工作之漁會甲類會員,其僱用人數十人以下,且其仍實際從事海洋漁撈工作者,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得以第三類被保險人身分參加本保險。 |
具有被保險人資格者,並不得以眷屬身分投保。
第十三條(不得加保之消極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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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038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本保險保險對象,已參加者,應予退保:第 11 條
一、在監、所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但其應執行之期間,在二個月以下或接受保護管束處分之執行者,不在此限。
二、失蹤滿六個月者。
三、喪失前條所定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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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500
阿摩兄
新增選項(E)
可是選項沒內容阿
請協助新增內容A B 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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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995
已修法102年實施 請新增選項E(A)(B) 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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