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權利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 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前項權利變更之日,可以是哪些情形?
(A)契約成立之日
(B)法院判決確定之日
(C)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之日
(D)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成立之調解,經法院核定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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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 B(102), C(93), D(97), E(0) #1852315

詳解 (共 1 筆)

#3156367
土地登記規則 第 33 條
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權利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前項權利變更之日,係指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契約成立之日。
二、法院判決確定之日。
三、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之日。
四、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成立之調解,經法院核定之日。
五、依仲裁法作成之判斷,判斷書交付或送達之日。
六、產權移轉證明文件核發之日。
七、法律事實發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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