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區分所有建物,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就該
專有部分連同其基地權利之應有部分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其基地共有人,所
指為何?
(A)該專有部分之全體共有人
(B)該申請登記之部分共有人
(C)該共有部分之全體共有人
(D)該申請登記之全體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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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 B(4), C(38), D(18), E(0) #1852274
統計: A(116), B(4), C(38), D(18), E(0) #1852274
詳解 (共 2 筆)
#4899880
第 96 條 土登
區分所有建物,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
一規定就該專有部分連同其基地權利之應有部分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
時,其基地共有人,指該專有部分之全體共有人;其基地權利之應有部分
,指該專有部分之全體共有人所持有之基地權利應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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