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8.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哪些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A)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
(B)以運輸貨物為目的,於運輸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
(C)自一百年度起,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
(D)凡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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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6), B(262), C(447), D(521), E(0) #3136607
統計: A(576), B(262), C(447), D(521), E(0) #3136607
詳解 (共 2 筆)
#6230931
(B)
第37條-1.
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其經取得確實單據者,得分別依左列之限度,列為費用或損失:
...
第37條-1.三.
以運輸貨物為目的,於運輸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貨運運價在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貨運運價千分之六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貨運運價千分之七為限。全年貨運運價超過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全年貨運運價超過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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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第38條
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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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第43-2
自一百年度起,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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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部份,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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